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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技师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11-24 17:48:19 来源: 编辑 浏览量: 16

成都市技师学院

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教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教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工代表大会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接受上级工会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成都市教科文卫体工会指导、帮助我院建立教工代表大会。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我院职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代表为会员人数的12%

  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工代表。教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教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线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占教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六十五; 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占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女职工、青年职工、聘用职工、民主党派和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  教工代表以系部分工会、职能部门以工会小组为选区进行选举产生。

第十  工会委员会将教工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并按选区选出教工代表团团长。

第十  每个教工代表所代表的教职工人数应大体相当。

第十  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可1人提名,2人以上代表复议(含2人以上)推荐教工代表候选人。教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此比例的,由选区有关推荐者讨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  各选区对推选出来的候选人在选举的7日前报工会委员会确认后在学院办公系统上公布。

第十  各选区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由分工会主席主持,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投票。选举结果报院工会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  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学院内工作调动离开其选区的与学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取消代表资格。代表缺额的补选按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学院工会委员会确定。

第十  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教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教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2.教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教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履行教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履行教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  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  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十九  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议案,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负责领导组织行政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并以适当方式向代表答复。

第二十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单位行政领导及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院的各项改革,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  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按时换届。

第一节 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第二十  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内容一般包括教工代表大会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第二十  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围绕教工代表大会职权,由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必要时召开教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  工会委员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  工代表大会提案由教工代表或职工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署名。

第二十  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应超出教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第二十  工代表大会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征集和办理

(一)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出征集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二)教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三)各教工代表组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送学院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教工代表大会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六)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教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二十九  工代表大会换届,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教工代表资格。

具体包括以下审查内容

(一)已选出的教工代表是否符合职工代表条件;

(二)教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教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节 教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第三十条  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任务:选举主席团、听取报告、审查代表资格、通过正式大会议题和议程等。

第三十  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一般议程

(一)选举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应有领导干部和一般教职工组成,其中一般教工代表应占主席团总人数50%以上。主席团成员设9人。

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提出后,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听取工会委员会关于教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及有关会议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听取学院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题报告;

(六)代表分组审议;

(七)教工代表与学院负责人交换意见,与选举部门职工沟通,听取意见;

(八)根据教工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

(九)决定教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节 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第三十  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  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

第三十  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教工代表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工会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就有关问题作报告;

(三)工会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作关于上次教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执行等情况的报告;

(四)确认教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作出的教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发言、讨论、审议;

(六)根据需要及教工代表大会职能设安全生产评议监督干部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教代会巡视5个专门委员会(小组);每个专门委员会(小组)设3人,并设主任(小组长)1名。

(七)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教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教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八)大会结束。

第四节 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 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 三分之一以上教工代表提议召开教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五节  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 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委员会成员;

(二)教工代表团组长;

(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学院党政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教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教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教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教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十九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 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四十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第四十 联席会议处理问题的结果应向下一次教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 联席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负责人、工会、教工代表团和教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工会委员会将拟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给教工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他们征求教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收集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意见后,交由有关方面研究或进一步形成修改议案;

(四)联席会议讨论议案,协商一致,形成决议;

(五)协商处理结果送学院负责人组织实施,由教工代表团组长传达给教工代表或职工群众;遇有异议,学院负责人与联席会议负责人沟通,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教工代表团组长反馈给联席会议和工会委员会。

第四章  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十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共计9人。其中,一线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四十  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教工代表。

第四十  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教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按下列程序直接选举产生

(一)工会委员会结合学院的情况,并同学院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二)工会委员会召开教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候选人名单;

(三)在教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教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采取举手表决通过方式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需经全体教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十  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四十九  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五十条  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教工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节 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根据需要设立生产安全、平等协商、评议监督干部、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教代会巡视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具体组织和领导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  专门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受工会委员会领导。

第五十  专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同教代会届期。

第五十  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教代会上提名,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主要包括:

1经常深入职工了解和听取关于本专门委员会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2工代表大会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并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专门委员会权限内的问题;

3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4按规定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  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设立教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执行临时性民主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以撤销。

第五十  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教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工作需要和单位规模确定。

第五十  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5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五十  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教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

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节 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五十九  工会委员会是教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教工代表和教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

(一)负责组织教职工选举教工代表;

(二)负责教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教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1宣传教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

2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职工代表;

3征集提案;

4提出教代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5宣传教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组织传达会议精神,协助和监督学院有关部门执行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6建立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制度,组织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

7建立教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8其他日常工作任务。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

第六十一条  以系部、科室为单位,应健全二级教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民主管理小组,本部门工会委员会是学院教代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学院教代会或民主管理办法。

第六十  二级教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小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学院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学院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六章  工代表巡视

第六十  学院工会应根据巡视内容需要选择相应教工代表组建巡视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教职工和专业领域内有关专家加入巡视小组。

巡视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2熟悉有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要求。

六十  巡视代表具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了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工作方针目标实施情况;

(二)查阅权:查阅巡视内容涉及的有关资料;

(三)质询权:对学院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进行质询;

(四)建议权:对在巡视中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报告权:深入调查研究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学院工会及党政领导报告巡视结果;

(六)监督权:监督学院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执行学院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的落实情况。

六十  巡视代表具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巡视督察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巡视任务;

(四)遵纪守法,保守单位秘密。

六十  工代表巡视内容

(一)职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二)单位生产经营及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职工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问题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七条  工代表巡视方

(一)工代表巡视分为综合巡视和专项巡视。综合巡视应每年组织1次;专项巡视可根据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及执行情况适时组织。

(二)工代表巡视应采取听、看、询、测、建等方法进行。

1,听取情况介绍、职工的意见、反映和评价;

2,查看实物、台帐、报表、相关基础档案资料等;

3,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询问;

4,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教职工的满意度;

5,就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整改。

第六十八  工代表巡视要求

(一)开展教工代表巡视活动前,学院工会应制定巡视方案,确定巡视内容,并提前书面通知参加巡视活动的教工代表所在部门及教职工代表本人。

(二)学院各部门应支持教工代表巡视活动,合理安排本部门参加巡视活动教工代表的工作。教工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巡视时应佩戴教工代表巡视证

(三)接受教工代表巡视的部门,应认真向巡视的教工代表介绍有关情况,回答教工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教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教工代表巡视活动顺利开展。

(四)工代表巡视小组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教工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出具《教工代表巡视检查整改意见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收集《教工代表巡视检查整改情况征求意见表》。

(五)工代表巡视活动结束后,巡视小组应将巡视结果向学院工会、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进行汇报。

第七章  

六十九 本实施细则补充、修改、解释权属教工代表大会。

七十 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学院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七十一 本实施细则于20161223日经学院教工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施行。